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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留学生同学会

发布日期:2006-11-15 作者: 来源: 点击:
厦门大学留学生同学会的前身是成立于1986年10月的 “福建留学生同学会厦门大学小组”。1988年9月17日 “福建留学生同学会厦门大学分会”正式成立,第一任会长是化学系孙世刚教授。当时在校工作的归国人员为210人,正式入会的93人。目前,同学会人口规模已突破450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是获得国外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归国学者。现任会长陈工博士,前任会长杨广云博士,将任会长是陈曦博士。
在近20年的发展过程中,厦大留学生同学会一直是在学校领导和校党委统战部的爱护、指导和支持下开展她的各项活动,并用她出色的作为和贡献在校内外营造了一道亮丽的人才风景线。
爱国爱校热情是同学会最大的精神资源。同学会的不少成员是放弃国外良好的发展和丰厚的待遇而归来回报国家和服务学校的。强烈的创新意识是同学会的又一笔无形资产。象从1997年开始实施的年度会长制,既通过前任、现任和将任三位会长保证同学会的工作衔接和连续,以及增强领导层的服务能力,又为每位会长在一年的任职里富有新意和成效地工作提供机会和激励。同学会还有一个鲜明的传统,就是努力实践“三个服务”的宗旨,即服务于各位学长的个人需求,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整体发展,以及服务于社会更广泛的需要。我们组织归国人员的抽样调查,了解学长回国后的工作和生活现状;组团参加厦门国际马拉松比赛和举办“归国学者论坛”;投身学校的“211”工程建设和“985”一期二期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十个从不同国家学成归来的博士集体亮相隔海的嘉庚学院,支持学校的办学改革;我们还把科研成果推向各种的科展会和地方企业,带着不同学科的思考和建议出现在各级政府的政策咨询会上。
在对学校事务和社会活动的参与中,一批又一批优秀归国学者脱颖而出,他(她)们当中有20.5%担任省市以上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11%担任国务院和省级顾问或专家咨询组成员,五分之一担任学校部处院级以上的领导。学校的7个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21个学院院长、10个国家级部级文科研究中心和理科重点实验室主任、以及大部分校级行政领导都是我们的学长。可以说,学校给了我们一个更大的施展才能的舞台,我们和学校一起成长和进步。
同学会还和福建省、厦门市留学生同学会以及其他兄弟院校的留学生同学会保持积极的工作联系和互动。我们和校党委统战部撰写的“留学归国人员的政策服务质量评估”调研报告曾获得由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颁发的“2003年度福建省统战调研优秀成果”一等奖。
在把厦门大学留学生同学会推介给大家的时候,我们还对历任的会长、理事和各位学长充满感激之情,我们同学会的发展和繁荣是和学长们长期不懈的合作和奉献分不开的。

福建省留学生同学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建省留学生同学会 (英文名称 "Fujian Overseas and Returned Sholars Association" 简称 "FOR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福建省留学归国人员自愿结合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爱国主义优良传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福建留学归国同学,广泛联系海内外同学、学人,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开展协作,共同为繁荣福建、振兴中华和统一祖国大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二十一号省政协大楼新楼2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倡导留学报国思想,宣传介绍海内外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海内外学友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
(三)联络海外福建留学人员和留学生团体,努力拓宽他们同祖国的联系渠道:促进海外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增进互相了解,加强民间往来,在科教、文化、经济等领域广泛开展交流和合作。
(四)组织会员发挥专业特长,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出谋献策;举办各种类型的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活动。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并协助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具备海外大学本科毕业或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者;
②国内大学专科以上院校毕业后,在海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厂矿企事业单位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时间达一学年以上者。
③国家派遣的高级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达半年以上者。
④不符合②③条件中时间规定,但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经本会两名理事推荐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授权下,可由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开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本会个别领导人员及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的增补;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得到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常务理事会授权下,召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议,处理较重大或紧迫的会务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在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了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1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